基于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背景下,中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原产国是否为美国的判断,是企业面临难题。现以进口集成电路为例,对其原产地判定解读如下:
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那么怎么才算“完成实质性改变” ?
“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看两方面:1. 以税则归类(HS)改变;2.以从价百分比&制造加工工艺。
作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判断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具体可查阅《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2005年1月1日实施)。对于列入附件清单的货物,按照清单里的原产地标准执行;未列入清单的货物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例如:二极管(税目8541)列入附件清单,适用“焊接、封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集成电路(税目8542)未列入清单,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所以按照晶圆流片厂所在地作为原产地。
现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集成电路原产地判断”,整理如下表:
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海关法》《关税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原产地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优惠原产地规则依照我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制定,主要包括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和对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措施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将该国(地区)视为原产地;由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把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确定为原产地。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2005年1月1日实施)明确,该规定随附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别标准的货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列名的商品适用《清单》所列原产地标准,其他货物一律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例如,二极管(税目8541)属于《清单》列名商品,适用“焊接、封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集成电路(税目8542)不属于《清单》列名商品,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
进出口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3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作出原产地预裁定。对于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有疑问的,也可以向当地海关咨询。